重新起诉淘宝公开起诉状你觉得有胜算吗?
昨天突然想起我起诉淘宝的(2023)浙0192民初937号举证截止日是2023年2月17日 23:59。于是我在半夜提交证据,奋笔疾书整理到三点半后,睡觉
本还想补充些,可17日下午打开一看,举证已经结束,进入到了质证环节,发现对方律师在2月16日就提交了证据。
难道淘宝先提交完了证据,举证就可以毫无通知的提前结束吗?这是不是属于程序违法呢?
我重新组织了下我的起诉状(今天的心血),决定在互联网上提前公开(特意查了下,公开起诉状不涉及隐私信息就不违法)
不!我更担心的是会和我上一起败诉案件一样,判决书中对我方内容只字不提,全部复制黏贴对方的答辩状,故我宁可在互联网上先行留下痕迹
“掩卷长叹,一年来经历如此多的委屈与不公 ,但我只能选择相信法律。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就算永远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也会穷尽所有司法途径,将这段经历留在卷宗里,留在互联网上。” 上述这段话来自有着类似遭遇起诉淘宝的知乎网友,也是我目前的心情写照,可惜我没那么好的文采表达内心感受
诉讼请求一,商家提交消费者保证金是用于消费者保障。淘宝对于信息层面售假违规不扣分,不降权,只罚款的做法已经明显不是为了消费者保障,而是为了罚扣商家的消费者保证金和交易款,资金流向淘宝阳光账户”后的使用情况对方拒绝告知。要求淘宝提供罚没2000元的商家保证金理赔依据,若无法提供,要求退回不合理收费
诉讼请求二,淘宝限制我登入知识产权中心维权的合法权益,我的图片/资质不断被盗用,知识产权维权遭到阻碍,要求解除账户的不合理限制
因淘宝限制我登入知识产权中心,导致我无法进行知识产权投诉和申请披露侵权账号的卖家身份信息,要求淘宝披露侵权账号的卖家身份信息
我的淘宝账号tb*********,10月16日第一次收到信息层面售假违规无扣分(商品是本电子书)。什么是信息层面售假违规?作为新手卖家一头雾水,于是我咨询淘宝的官方客服,回答“排查是多个因素综合排查的”,建议我参考平台上的其他商家,修改下商品标题。于是,我对店铺中的其他电子书的标题进行了整改,删除了所有带人名的。
10月20日又是信息层面售假违规无扣分(商品另一本电子书),通知二振处罚,罚没2000元。我的消费者保证金1000元直接划扣流向淘宝阳光账户,所有订单资金被冻结,90天后也流向淘宝阳光账户。如果在第一次淘宝就明确告诉我“因为详情页的免责条款,说明电子书是侵犯知识产权,在淘宝上不允许售卖”,那就不可能有之后的标题试错和二次违规。
本以为被罚款不主动缴款,店铺会被降权,谁料10月21日的流量和销量反而更高,是我主动删除了店铺中的所有电子书,若不删除,资金将流向的都是“淘宝阳光账户”
商家提交消费者保证金是用于消费者保障。淘宝对于信息层面售假违规不扣分,不降权,只罚款的做法已经明显不是为了消费者保障,而是为了罚扣商家的消费者保证金和交易款,资金流向淘宝阳光账户”后的使用情况对方拒绝告知。在我的支付宝中,对于这些被自动划扣的款项说明是“商家保证金理赔”,故要求淘宝提供下理赔依据
违约金若是补偿性质,要求对方提供理赔依据,资金去向。补偿性违约金要考虑实际损失,如果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则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减免
违约金若是惩罚性质,电子商务平台没有对商家进行罚款的权利,淘宝在格式条款中任意扩大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淘宝现在直接越级对商家进行罚款。在淘宝提供的协议中并没有“惩罚”、“罚款”等字样,而是不断的反复提“消费者保障”,使卖家认为保证金是补偿性质的,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才会被淘宝划扣用于补偿消费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款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未给消费者、淘宝或关联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对方未提供理赔依据。
在我注册账号,注册店铺,缴纳消费者保证金时,淘宝都没有明显的提醒,商品违规会被罚扣保证金以及相关的罚扣金额。直到被判违规后,淘宝才发来罚款通知和相关格式条款的链接,且没有任何对于罚款金额的申诉入口,利用格式条款来罚没商家的消费者保证金和交易款。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在我注册账号,注册店铺,缴纳消费者保证金时的协议中,都没有关于违规会被罚扣保证金以及相关金额的注意事项
在淘宝之后发来的《淘宝网关于出售假冒商品实施细则》中写的是,卖家违规达第二次,需要支付2000元,如果未能足额支付的,淘宝网可采取延长交易账期等措施。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会认为是因为商品有售假违规,为了防止交易纠纷而冻结商家的资金保障消费者权益,等解冻后再归商家。实际情况是,淘宝冻结商家资金,在无任何交易纠纷的情况下,90天解冻后流向的是淘宝阳光账户。如果淘宝网延长交易账期并不是为了预防交易纠纷的消费者保障,而是为了让商家缴械投降,缴纳并不认可的违约金,那么淘宝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淘宝作为电商平台,并没有对商家不良行为做出罚款和为了罚款而冻结资金的权利
另外,淘宝还限制我知识产权维权的合法权益。10月19日当我发现我的图片/资质被其他商家盗用后,向淘宝发起商品举报12件,提供了我被盗用的居间人资质编号和身份证验证。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举报全部不成立,导致侵权行为的扩大。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拒交并不认可的2000元违约金后,淘宝限制我登入知识产权中心维权的合法权益。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五条。我的知识产权被侵权,却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去维权。处于弱势地位后,11月2日,我甚至还被侵权方以“淘宝罚款”进行威胁。11月10日我的商品《证券低佣开户参考指南》,我本人所写的文章,已登记著作权,被淘宝判违规,屏蔽店铺。而在我店铺被屏蔽后,我制作的有关这件商品的图片却大量的出现在淘宝上,被不断侵权反复铺货,我累积向淘宝举报了100余件侵权商品。之后,这些图片又出现在了拼多多,快手,哔哩哔哩等平台,而其中的几张我只曾发布在淘宝,是从淘宝上被盗取。
知识产权维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拒交并不合理的2000元违约金后,淘宝利用其技术手段,市场支配地位,剥夺用户的合法权益。要求淘宝解除我账户的不合理限制,披露侵权账号的卖家身份信息,账号有
tb*******,盗我图片,引流炒股软件和一对一投顾服务,涉嫌非法金融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淘宝先后划扣我的消费者保证金1000元和订单交易款1000元,共计2000元,流向淘宝阳光账户,不提供任何理赔依据,资金去向不明。属于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及技术等手段,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在我拒交并不合理的2000元罚款后,淘宝限制我登入知识产权中心维权的合法权益,属于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综上,淘宝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退还2000元不合理费用,解除账户不合理限制,披露侵权账号的卖家身份信息
我不管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淘宝的胜率有多低,努力过,争取过,不留遗憾。如果你想助一臂之力,就请转发此文,“就算永远无法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我也会穷尽所有司法途径,将这段经历留在卷宗里,留在互联网上。”